短视频版权保护问题不容忽视
繁荣背后频发侵权乱象
近年来,短视频行业发展呈现繁荣趋势,涌现了一批现象级产品。与此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版权诉讼。
腾讯公司法务副总裁江波表示,一些平台会通过算法或者以技术中立的名义,把其他平台上的版权作品抓取出来,放到自己平台上进行使用,这种行为对整个互联网内容产业的行业发展秩序造成了比较大的损害。
搜狐研究院秘书长马晓明表示,从目前的短视频侵权诉讼来看,短视频平台的侵权行为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况:第一,平台自己上传侵权短视频内容,这种模式目前已经很少;第二,平台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合作完成侵权短视频,由第三方机构上传;第三,平台注册了大量自媒体帐号,伪装成自媒体抓取作品进行分类上传,并利用“避风港原则”逃避责任;第四,一些短视频平台推出了培养计划,鼓励和引诱自媒体上传侵权短视频,平台进行主动推荐。
从产生侵权的视频类型来看,目前,短视频领域中最主要的侵权形式是一些聚合平台未经许可将他人的视频作品拆分为若干片段,并向公众提供。首都版权产业联盟秘书长韩志宇表示,有一些较大的平台,动辄向用户提供几十万级拆分出来的短视频,受害最严重的是那些花费巨资购买视频版权的视频网站。
“被拆分的作品主要是影视剧,也包括一些综艺、体育、音乐、教育以及其他类别的节目和作品。例如,电影《芳华》在电影院上映的同时,有一个平台上就可以找到近50个关于《芳华》的片段,加在一起时长有半个多小时,占这部电影时长的四分之一。有一些镜头明显是在电影院里偷拍的,居然都可以上传到这个平台。” 韩志宇说,“据说有一些小企业以及个人,专门从事影视剧的拆分业务,向一些大平台有偿提供拆分片段,已经形成了一个地下生产线,这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除了把长视频裁剪成短视频之外,把短视频“拼凑”成长视频的侵权方式也同样存在。“我们这个平台遇到的主要侵权类型是,侵权方把用户原创内容聚合起来变为一个新的视频。虽然目前没有成为行业主流,但是随着各大长视频网站开展更多的短视频业务,这种情况也会逐步增多,新型侵权行为是随着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出现的。”快手公司法务部高级总监贾弘毅说。
“新事物”依然适用“旧法律”
要判断种种行为是否构成侵犯版权,如何看待短视频在《著作权法》中的适用就至关重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琛表示,短视频产业并没有给著作权的理论或者相关制度带来本质性冲击,侵权行为的判定主要难度在操作层面。
对于个案来说,要判断侵权是否成立。判断原视频是否为法律意义上的“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就至关重要。有一些观点认为,可对短视频进行分门别类,如以视频长短界定视频在法律意义上是“作品”还是“制品”。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卢海君认为,短视频是自我表达的工具,是作者思想情感的外在表现,构成“作品”应该毋庸置疑。李琛也认为,判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只能定性而不能定量。“一旦定量,必然是任意的。”
基于此,卢海君认为,短视频的版权保护方式应该与其他类型的视频没有差别。“不管是短视频还是长视频,应该提供一体化、普惠化、扁平化的版权保护,不能在所谓类型化的基础上进行区别对待。”
在短视频版权诉讼中,另一种常见的争议是,部分平台以“避风港原则”为自己免除责任。所谓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平台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内容,如果平台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平台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平台不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张璇表示,在短视频领域,这一规则适用应有一个前提,就是平台应设置一个侵权投诉渠道。
“在一些诉讼中,我们发现,平台上并没有设置相应的投诉渠道,但是诉讼时,却拿出其在关联网站或者其他端口设置的侵权投诉通道,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下不应适用该规则。”张璇说,“此外,对于多次通知屡删不绝的情况,还要不要继续通知?这要看个案情况。包括侵权视频是不是同一个用户上传,侵权视频是不是属于同一个剧集,涉案用户是不是曾经被投诉或者被平台处理过等因素,都需要综合考虑。”
平台角色应当更积极
如何推动短视频侵权乱象得到改善?对此,与会人士认为,平台应该在治理过程中扮演起更加积极的角色。
马晓明认为,短视频版权领域的乱象治理过程中,首先要明确的是,平台在版权侵权的过程中到底做了什么,应该做什么。具体来看,有两个问题至关重要,第一是怎么样才能够规制平台滥用通知删除规则,也就是避风港原则,第二是怎么样才能够识别大量自媒体中的真实用户,防止平台大量伪造自媒体用户。
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五队队长刘立新认为,目前短视频版权侵权问题频发,执法难度大。他建议,应当建立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同体系,此外,企业应当尽快建立全国统一快速授权系统、原创视频维权系统等,各企业在投诉的时候,可以提供更加精准的权属证明等投诉材料。
李琛则表示,目前很多侵权行为都是因为侵权者对于法律的无知造成的,平台应当有义务予以告知。“有些用户真的不知道他的行为侵权了,就是因为觉得好玩,就把别人的视频裁剪发布了。我建议短视频行业自律条款中可以加上这样一条,平台都应当有一个用户上传指南,用户上传视频之前,平台要对用户说清楚,哪些行为是侵权,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李琛还表示,可以适当提高短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可以考虑把内容识别技术引入其中,自动识别上传视频是否属于侵权视频。“如果你从事一个行业,又带来了很高的侵权风险,那么就应当把采用必要的技术手段当作成本,而不能把这个风险转移给权利人。”李琛说,“应该鼓励平台在合理的条件下代行著作权。因为个体权利人没有这个能力,此外,这样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如果都是平台代行权利的话,将来有可能会形成一种交叉许可模式。平台与平台之间交涉磨合,最有可能打造一个合理的行业规则。”
(经济日报 记者:袁勇 责编:王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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