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将修 收费期限一般不超30年
现行制度设计已不适应保障公路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人表示,2004年制定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于规范和促进收费公路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现行制度设计已不适应保障公路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亟须全面修订。
一是现行《条例》不适应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新要求。按照预算法及相关改革要求,地方政府要为政府收费公路发展举借债务、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并以车辆通行费收入偿还,这改变了现行《条例》中交通部门“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融资模式,不少收费公路项目按现行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难以获得投资回报。
二是现行《条例》难以解决收费公路债务问题。近年来,收费公路建设、偿债及养护管理成本不断增长,但收费标准基本延续上世纪90年代水平,收支缺口居于高位,累积债务余额逐年扩大。按照现行《条例》,如果高速公路到期停止收费,将直接导致债务悬空。
三是现行《条例》无法适应高速公路长期养护管理的客观需要。目前,高速公路网已基本成型并不断完善,养护任务越来越重,而高速公路管理、养护运营等需要持续大量的资金投入。
四是现行《条例》不适应路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收费公路以路段和项目为单元的建设和管理模式,客观上导致了多模式管理、多标准收费,不利于路网整体效益发挥。
新建的收费公路只能是高速公路,停止新建收费一、二级公路
为化解债务风险、保障收费公路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从完善政府收费公路“统借统还”制度、建立养护管理收费制度、明确收费公路偿债期限等方面提出了应对措施。
提高收费公路设置门槛,建立收费公路发展的刚性控制机制。明确新建的收费公路只能是高速公路,停止新建收费一、二级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严格控制收费公路规模;明确车辆通行费收入无法满足债务利息和养护管理支出需求的省份不得新建收费公路,防止盲目投资建设。
完善政府收费公路“统借统还”制度,加快政府债务偿还。形象些说,“统借统还”就是通过各省份范围内政府收费高速公路统收统支,收入好坏路段的交叉补贴,通过“统”的方式提高整体的还本付息能力,加快债务偿还速度。
明确收费公路的偿债期限和经营期限。政府收费高速公路项目偿债期限应当按照覆盖债务还本付息需求的原则合理设置。经营性公路项目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一般不得超过30年,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收费公路,可以超过30年,以有效吸引社会资本投资。
建立养护管理收费制度。一省份范围内所有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债务偿清的,按照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通行效率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保障养护管理资金需要。
另据了解,《农村公路条例(征求意见稿)》确定了村道范围,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完善了农村公路公共财政保障体系,推行农村公路工作目标责任制和绩效管理,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投资奖补制度,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县级、乡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 人民日报 》( 2018年12月21日 0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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