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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调查报告》发布:加快土地流转 提升规模经营

编辑/2018-12-19/ 分类:百科知识/阅读: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调查报告》显示,分散化、小规模的土地经营模式已不能完全适应大市场和国际化的需求,土地流转的速度和程度关系到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进程。报告建议通过土地流转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化经营水平,进而提升我国农业的发展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调查报告》显示,分散化、小规模的土地经营模式已不能完全适应大市场和国际化的需求,土地流转的速度和程度关系到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进程。报告建议通过土地流转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化经营水平,进而提升我国农业的发展质量

  分散化、小规模的土地经营模式已不能完全适应大市场和国际化的需求,土地流转的速度和程度关系到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家庭农场规模有待提升

  “2017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数调查”数据对目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状况分析发现,相较普通农户,龙头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土地规模更大。据测算,当前我国约有27.28%的耕地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含合作社)经营。截至2017年调查时,受访龙头企业平均经营耕地面积为783.19亩。其中,家庭农场平均经营耕地面积为177.30亩,专业大户平均经营耕地面积为102.13亩,而普通农户平均经营的耕地面积仅为7.53亩。通过这组数据可以看出,相较普通农户,龙头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土地规模更大,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当前我国土地规模化经营的主体。

  分区域来看,位于不同地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土地规模存在较大差异。位于东部地区的家庭农场平均经营耕地面积为205.16亩,而处于西部和中部地区的家庭农场经营耕地的平均面积为167.79亩和148.75亩;位于东部的专业大户平均经营耕地面积为129.82亩,相较位于中部和西部地区的专业大户分别超出52.20和92.89亩;位于中部地区的龙头企业平均经营耕地面积为1527.19亩,而位于东部和西部地区的龙头企业平均经营耕地的面积分别为415.18和320.08亩。

  与国际情况相比,当前我国家庭农场平均经营规模远低于北美、欧洲部分发达国家,但比日本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大。资料显示,目前,美国户均农场面积超过150公顷,即2292.86亩;德国户均农场的面积从几千到几万亩不等;日本户均农场面积较小,平均面积为1.80公顷,即27亩。

  土地租期长短受关注

  进行土地流转是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扩大经营规模的重要途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调查时,普通农户中仅有11.62%进行了土地流转,而受访的新型经营主体进行土地流转的比重则达到38.44%。具体来看,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主要的土地转入方,而传统农户则是主要的土地转出方。

  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转入土地规模存在较大差异,按照平均转入土地规模从大到小排序依次为合作社、龙头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根据调查资料测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转入土地规模平均为121.00亩。其中受访合作社转入土地规模平均为363.97亩,受访龙头企业转入土地规模平均为338.43亩。相比而言,受访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转入土地的平均规模分别为91.99亩和34.30亩。

  总体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转入土地的规模占其土地经营规模比重较高,而且土地扩张意愿较强。调查显示,存在土地转入行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转入土地规模占其土地经营规模的比重平均为48.69%。从中位数来看,存在土地转入行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转入土地规模占其经营土地规模比重的中位数为46.67%。此外,分别有46.33%、39.59%、31.69%和10.64%的受访龙头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和普通农户表示未来会扩大土地经营规模。

  在影响土地扩张因素中,普通农户关注转入土地对单块土地规模的影响,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为关注转入土地的租期。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转入土地时首要考虑的特征为土地可租用时间长短,其次为是否与已有土地连片,接着依次是距离灌溉点远近、距离主干道远近等特征,而对土地肥力是否较好的关注排在所有特征之后。

  根据调查资料测算,受访龙头企业样本中有57.97%的土地转入期限在10年以上。同时,受访合作社样本中有47.02%的转入土地期限在10年以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土地转入以长期转入为主。

  相对于普通农户而言,新型主体扩张土地规模的意愿更强,未来扩大其土地经营规模的概率更高。

  土地转入成本依然较高

  从土地转入过程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转入来源多样,但主要的土地转入来源为普通农户和村集体。根据调研数据测算,受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转入来源包括普通农户、种养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村集体、工商企业等在内的主体,有77.84%的主体土地转入来源为普通农户,其次有20.72%的主体土地转入来源为村集体。

  此外,与普通农户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选择土地转入合约形式的集中化程度普遍较高,选择正规化的书面合同形式的比例较高。在各类主体中,尤其以龙头企业土地转入合约最为正规化。根据调查资料测算,有72.53%的龙头企业在转入土地时采用书面合同形式,比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签订书面合同的占比分别高出2个百分点和9个百分点,规范的合同能够保障企业在土地转入过程中减少不必要的纠纷,方便企业降低交易成本。

  从土地转入成本来看,调查数据显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转入土地时支付的平均租金为858.08元/亩,中位数为650元/亩,且转入土地时支付的租金差异较大。这个数据显著高于普通农户转入土地时支付的平均租金368.59元/亩。当土地交易市场是完全的情况下,租金主要由土地的边际产出决定的,由此可以说明,新型经营主体经营土地的效率相较普通农户更高。

  通过调查发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转入土地过程中存在一些普遍关注的问题。调查显示,有53.85%的受访龙头企业认为土地转入过程中主要的问题是可租用的连片土地少,有50.00%的龙头企业认为土地转入过程中主要的问题是可长期租用的土地少,另外有44.22%的受访龙头企业认为农户流转意愿不强是土地转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除此之外,认为续租困难、基层动员能力差和产生纠纷是土地转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受访龙头企业分别占比38.46%、27.78%和13.46%。

  从影响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土地转入决策与规模的因素分析来看,调查发现,农业科技示范户的经营主体相较非示范户的经营主体拥有更为丰富的社会资本,他们具有良好的生产条件和生产技术,生产经营的效果更好,效益更佳,效率更高,由此获得的农业收入也更为丰厚,因此更倾向于土地转入,同时也更倾向于转入更大规模的土地;此外,可获得贷款的经营主体比不能获得贷款的经营主体转入土地的规模更大;距县城越近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易选择进行土地转入,位于中部地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比位于东部地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选择土地转入的概率更低;从事粮食类或经济类作物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倾向于转入土地。

  规模经营有助提高效益

  土地转入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来了实实在在的经营效益,同时也对品牌认证、销售区域产生重要影响。

  调查数据显示,土地转入规模大于110亩的家庭农场平均经营效益最高,而土地转入规模介于30亩至100亩之间的专业大户平均经营效益最高。土地转入规模大于110亩的家庭农场平均经营效益为452124.70元,相比而言,土地转入规模为0亩的家庭农场平均经营效益为132529.6元;土地转入规模介于0亩至40亩之间的家庭农场平均经营效益为164756元;土地转入规模介于40亩至110亩的家庭农场平均经营效益为120607.9元。

  测算专业大户土地转入规模和经营效益之间的关系之后得出略有差异的结论,即对于专业大户而言,转入土地规模介于30亩至100亩之间时其平均经营效益最高,达到189208.6元。而土地转入规模为0亩的专业大户平均经营效益为99398.46元;土地转入规模介于0亩至30亩之间的专业大户平均经营效益为174912.30元;而当专业大户土地转入规模超过100亩时,则其平均经营效益仅为76763.02元。

  调查数据还显示,土地转入规模介于0亩至40亩之间的家庭农场和土地转入规模介于0亩至30亩之间的专业大户出售的农产品有品牌或认证的比例最高。土地转入规模在11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和土地转入规模介于0亩至30亩之间的专业大户将农产品销售往本地以外区域的比例更高。需要强调,对于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而言,不同土地转入规模对应的经营效益、品牌认证比例及农产品销售半径存在差异,且可能存在其他诸多影响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经营效益、品牌认证比例及农产品销售半径的因素,但是从当前的结论可以判断,追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适度经营规模是必要的。(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本报调研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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