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吴新成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查,吴新成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权在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收受财物,不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其配偶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插手下属单位工程建设项目;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职务违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吴新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党的宗旨,毫无原则立场,对党不忠诚,法纪意识淡薄,道德防线失守,家风不正,作风败坏,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监委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吴新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款物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吴新成简历
吴新成,男,汉族,1955年7月生,陕西三原人,1974年1月参加工作,1974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
1974年1月至1975年1月,陕西省三原县农村基层组织整顿工作队队员、副队长;
1975年1月至1976年8月,任陕西省三原县张家坳公社农技员;
1976年8月至1980年10月,任陕西省三原县张家坳公社、洪水公社革委会副主任;
1980年10月至1984年2月,任陕西省三原县团委书记;
1984年2月至1987年1月,任陕西省三原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其间:1984年9月至1986年7月在陕西省广播电视大学党政干部专修科专业学习);
1987年1月至1989年11月,任陕西省三原县委常委、宣传部长;
1989年11月至1994年7月,任陕西省兴平市委副书记(其间:1993年3月至1993年6月参加陕西省委党校县委书记班);
1994年7月至1995年6月,任陕西省咸阳市农林局局长;
1995年6月至1998年3月,任陕西省韩城市委书记(1993年8月至1995年12月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党政专业学习);
1998年3月至1998年6月,任陕西省渭南市委组织部部长;
1998年6月至2001年7月,任陕西省渭南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2001年7月至2005年9月,任陕西省宝鸡市委副书记(其间:2002年3月至2002年7月参加陕西省委党校中青班);
2005年9月至2006年6月,任陕西省宝鸡市委副书记兼市委党校校长;
2006年6月至2009年1月,任陕西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工作委员会书记(其间:2007年3月至2007年7月参加中央党校地厅级进修二班);
2009年1月至2010年4月,任陕西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省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主任、党组书记;
2010年4月至2013年2月,任陕西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委员,省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主任、党组书记;
2013年2月至2015年10月,任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正厅级)、党组成员,陕西省粮食局局长、党组书记;
2015年10月,聘任为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
(陕西省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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