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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肃查处邱大明等人,充分体现纪检监察机关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者“零容忍”

编辑/2018-12-21/ 分类:百科知识/阅读:
严肃查处邱大明等人,充分体现纪检监察机关—— 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者“零容忍” 12月2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吉林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原副主任邱大明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同一天,广东省清远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 ...
  严肃查处邱大明等人,充分体现纪检监察机关——

  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者“零容忍” 

  12月2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吉林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原副主任邱大明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同一天,广东省清远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邓梁波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而这距离辽宁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杨锡怀因严重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的通报仅隔一天。

  一系列通报,充分表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清除害群之马的坚定决心,对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始终保持“零容忍”,坚决防止“灯下黑”的坚强意志。

  刀刃向内,纪检监察机关不是“保险箱”

  翻阅邱大明的“双开”通报,其违纪情节第一条便是“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干扰审查调查工作,泄露中央巡视移交线索处置情况,违规干预、插手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并跑风漏气,对抗组织审查”。

  类似地,对杨锡怀处分的通报也提到其“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工作纪律,在监督执纪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接受请托对被审查人给予关照,泄露工作秘密”。

  本应是惩恶扬善的监督执纪权,却成了邱大明、杨锡怀手中换取人情、谋取私利的工具。

  有权必受监督,用权不可任性。12月13日,在中央政治局就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举行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肩负着党和人民重托,必须牢记打铁必须自身硬的政治要求,及时打扫庭院、清理门户,努力建设让党中央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

  仅今年上半年,湖南省立案查处纪检监察干部145人;云南省处置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254件,立案29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23人;1月至7月,甘肃省立案查处纪检监察干部42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32人,移送司法机关1人……有力的数字不断释放执纪者有着更为严格的纪律要求、监督者时刻都在接受监督的强烈信号。

  值得注意的是,对比上述两份通报记者发现,邱大明和杨锡怀一个受到“双开”处理,另一个被“断崖式”降级。在通报中,杨锡怀如实交代问题并主动上交违纪违法所得,且对其仍以“同志”相称,而邱大明却选择“对抗组织审查”。一轻一重两种处分,也是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宽严相济、精准运用“四种形态”的具体体现。

  时刻警醒,纪检监察干部对腐败并不具有天然免疫力

  通报提到,邱大明理想信念丧失、政治意识全无,执纪违纪、执法犯法,与商人老板勾肩搭背,大搞权钱交易,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

  简历显示,邱大明自2006年开始担任吉林省辽源市委常委、纪委书记,进入纪检监察系统。十几年间,这位曾经的“打铁人”职务越升越高,权力越来越大,党性修养反而日益懈怠,最终彻底蜕变成腐败分子。

  邱大明的例子不是个案。在杨锡怀的处分通报中,同样有“丧失党性原则”,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表述。他们的前车之鉴为广大纪检监察干部敲响了强化自我约束、严于律己的警钟。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担负着更加光荣重大的历史使命,也经受着更大的考验。纪检监察干部对腐败并不具有天然的“免疫力”,如果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就很容易在权力和利益面前、在别有用心之人的“围猎”中迷失自我,从党的忠诚卫士沦为遭人民唾弃的腐败分子。

  今年3月颁布的监察法,用专章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其中第五十六条明确:监察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纪检监察干部在任何时候都必须自身立得端、行得正,做守纪律、讲规矩的表率,唯有此,才能把腰杆挺得更直,更好地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他党员和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监督作用。

  强化执行,充分释放内控机制的力量

  对邱大明、杨锡怀等违纪违法纪检监察干部的坚决查处,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强化自我监督、确保队伍纯洁的一个缩影。

  今年年初召开的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明确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行使权力上要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要严之又严,认真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坚决防止发生以案谋私、跑风漏气、执纪违纪问题”。

  即将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就是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将有力督促纪检监察机关扎紧制度笼子、强化自我约束,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针对纪检监察工作中可能发生问题的关键点、风险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不断强化自我约束,制定实施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设立专门的内部监督机构,到建立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再到规定回避制度、离岗离职从业限制制度、案件处置重大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内控机制不断健全,自我监督的制度笼子越扎越紧。

  随着一系列严格工作标准、完善工作流程、严明纪律规矩等举措的出台,邱大明等人案件中所暴露出的监督盲区逐渐被填补。下一步,就是强化制度执行,释放内控机制的力量,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对执纪违纪的坚决查处、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切实加强自我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记者 王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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