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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减税“大红包”下周兑现!有关个税专项扣除的27个热点问题答案看这里

编辑/2018-12-24/ 分类:智能时代/阅读:
千龙网北京12月24日讯(记者 凤凰)2019年1月1日起,北京市民就将迎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大礼包”。12月22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个专项附加扣除 ...

  千龙网北京12月24日讯(记者 凤凰)2019年1月1日起,北京市民就将迎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大礼包”。12月22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哪些人可以享受,应该如何享受?12月24日,千龙网记者就工薪族普遍关注的多个问题采访了北京税务部门,北京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相关负责人进行详细解答。

个税减税“大红包”下周兑现!有关个税专项扣除的27个热点问题答案看这里

  第一部分:子女教育

  问题1.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父母,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问题2.子女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

  问题3.子女教育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

  问题4.子女教育的扣除在父母之间如何分配?

  答: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方每月扣除1000元,另一方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双方每月各扣除500元。

  问题5.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选定之后可以变更吗?

  答:具体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问题6.在境外学校接受教育可以享受扣除吗?

  答:在境内学校或中国境外学校接受教育,都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问题7.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留存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第二部分:继续教育

  问题8.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2)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问题9.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由接受教育的纳税人本人扣除。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由接受教育的本人扣除;大学本科及以下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由接受教育的本人扣除,也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扣除。

  问题10.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是否连续计算?

  答:纳税人因病、因故等非主观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期连续计算。

  问题11.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留存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第三部分:大病医疗

  问题12.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怎样的?

  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负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问题13.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何时扣除?

  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问题14.纳税人的配偶、子女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选择由该纳税人扣除?

  答: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问题15.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时,需要留存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

  第四部分:住房贷款利息

  问题16.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什么?

  答: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问题17.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问题18.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五部分:住房租金

  问题19.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答: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扣除。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问题20.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主要工作城市是如何定义的?

  答: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问题21.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北京市民租房每月可抵扣1500元。暂行办法明确,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除上述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问题22.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问题23.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该留存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第六部分:赡养老人

  问题24.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答: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

  问题25.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问题26.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有哪几种?

  答: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问题27.纳税人父母年龄均超过60周岁,在进行赡养老人扣除时,是否可以按照两倍标准扣除?

  答:只要父母其中一位年满60岁就可以享受扣除,不按照被赡养人的人数累加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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