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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提醒群众防范非法集资八种“套路”

编辑/2019-02-28/ 分类:智能时代/阅读:
新华社天津2月27日电(记者翟永冠)非法集资犯罪具有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作案周期长等特点,案发后资金返还率低,集资群众损失惨重。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披露当前非法集资诈骗八种典型手段。 “假冒银行型”。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 ...

新华社天津2月27日电(记者翟永冠)非法集资犯罪具有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作案周期长等特点,案发后资金返还率低,集资群众损失惨重。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披露当前非法集资诈骗八种典型手段。

“假冒银行型”。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执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虚构担保型”。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

“境外投资型”。以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假借养老型”。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或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等方式,引诱老年群众投入资金。

收藏投资型”。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

“网络投资型”。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挂靠教育型”。以经营教育培训产业为名,推出承诺存满一定期限后即返还本金并赠送高额课时费的变相返息收费方式,引诱社会公众购买其理财产品。

“餐饮投资型”。以实体餐饮店为载体,向社会公开宣传门店会员卡、储值卡等,并承诺一定期限内给付分红回报,后由于资金链断裂等各种原因,无法返还本息。

天津市二中院新闻发言人李季红说,从法院审理的情况看,当前非法集资犯罪呈现多发状态,案件呈逐年增长态势,涉案数额高、受害人多、社会影响大,并且案发时间较长,多数案件案发后大部分集资款已被挥霍、转移、隐匿,集资群众损失惨重。

天津市二中院刑二庭庭长李冰提醒,为了预防和应对非法集资犯罪,社会公众要提升安全防范意识,增强对非法集资犯罪的警惕性、敏锐性。此外,相关部门要联防联动,加强对非法集资犯罪的综合治理,加强舆论引导,引导社会公众自觉地远离非法集资,使非法集资犯罪失去生存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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