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新规征意见:共享单车等原则上不收取押金
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关于《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就网约车、汽车分时租赁和共享单车等交通新业态资金和押金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
针对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问题,有关专家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进行必要的市场行为规范建设,是促进和保障新业态健康发展的必须条件。
对新业态实施审慎监管原则
《办法》对交通运输新业态进行了界定,是指以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通过服务模式、技术、管理上的创新,整合供需信息,从事交通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分时租赁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
交通运输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张柱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办法》沿用审慎监管原则,适用范围清晰,即适用于网约车、汽车分时租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共享单车)的用户资金管理。
据了解,《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质检总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因此上位法清晰,上位政策清晰,同位政策前后保持连续性,而且有效期清晰。
用户押金企业不得挪用
《办法》指出,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基于协议,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资金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运营企业不得挪用。
同时,鼓励运营企业采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服务。采用收取用户预付资金方式提供服务的,预付资金的存管和使用应当依法合规。
张柱庭认为,《办法》给出的解决方案是清晰的,也是突出特点之一。
用户资金分类管理规定精准
《办法》规定,汽车分时租赁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2%;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10%;运营企业应当在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押金收取数目和扣除押金条件,在网络平台显著位置明示押金退还方式、程序和周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100元;其他交通运输新业态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8000元。
同时,《办法》明确规定,运营企业只能将用户预付资金用于其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债券等投资及其他借贷用途等。
针对用户押金和预付资金的安全管理,张柱庭认为,《办法》联合监管体制突出,其中专门有一章予以规定,这既是电子商务法的要求,也是国务院批复《关于同意建立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实施以来的经验总结;用户资金分类制度突出,《办法》将用户资金分为押金和预付资金两种并制定两种管理政策,是十分精准的;此外,银行分类突出,《办法》将银行分为合作银行和存管银行两种并制定两种管理政策,也是十分精准的。
利用大数据建市场预警系统
针对用户关注的押金退还问题,《办法》强调,运营企业通过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收取的用户押金,应当按规定划转到用户押金专用存款账户。用户押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除退还用户、扣除赔偿款、提取计付利息情形外,不得办理转账。
共享单车押金退还难备受社会广泛关注。张柱庭认为,应当分为存量问题和增量问题来解决。随着目前与支付信用挂钩的不收取押金方式的出现和推广,这类问题会越来越少。但存量矛盾需要采用经济、法律等手段来区分情况处理。
同济大学教授杨东援认为,《办法》针对的问题仅仅是新业态市场建设中的一个环节,还需要面对的是如何在新的发展阶段构建与交通运输服务相关的市场秩序以及公共治理模式。同时,应注意利用各种新技术为规范化市场创建基础条件,例如利用物联网等技术融合,构建客观信用体系,在行业监管规范基础上利用大数据建立市场运行预警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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