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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商品住宅全装修新政:毛坯、装修价格分别备案

编辑/2019-01-20/ 分类:百科知识/阅读:
中新网南京1月20日电 (记者 朱晓颖)19日,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南京市物价局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住房全装修建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于南京商品住房全装修从设计、建设、监管、销售到交付等全过程 ...
  中新网南京1月20日电 (记者 朱晓颖)19日,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南京市物价局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住房全装修建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于南京商品住房全装修从设计、建设、监管、销售到交付等全过程监管流程进行规范,强化全装修标准和价格备案监管。

  《通知》明确,全装修交付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全装修应随商品住房主体工程一道,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监管、同步交付,实行对全装修工程的全过程监管。未按要求做好“四同步”的全装修工程,全装修部分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予价格备案,暂停核发预售许可证。同时明确建设(开发)单位是新建商品住房全装修的第一责任主体,对装修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

  《通知》明确,落实装饰全装修工程保修制度,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期为五年。

  《通知》要求,强化对装饰装修材料、设备的监督管理。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设备,应当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厂厂名等产品标识,进场的装饰材料和部品部件应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各监管部门应加强抽检。

  《通知》明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要及时整改,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资料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建以增加房屋面积。

  《通知》中还要求,全装修申请价格备案时,毛坯、装修分别备案。开发企业申请装修价格备案时,要提供国家一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应科学合理估价。实行优质优价,对部分高端楼盘,应根据装修标准客观确定装修价格,装修评估价格须经专业评审部门测算评估确定后,企业方可进行申报。对于不接受装修价格指导价格的新申报项目,将暂停核发预售许可证。

  《通知》明确,严格执行一价清政策,在毛坯房备案价和装修指导价之外,如存在收取其它费用的行为,如个性化装修、捆绑车位、家电、茶水费等,一经查实,物价部门根据价格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查处,房产部门将暂停该楼盘销售,并在一年内暂停核发预售许可证。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对新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开始实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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