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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上下线借贷出纠纷 涉传销依法不受理

编辑/2019-03-03/ 分类:百科知识/阅读:
□ 法制网记者 潘从武 法制网通讯员 南小苑 参加传销组织后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是否能获得赔偿?法院判决表明民间借贷涉嫌非法传销的,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刘某系戴某在传销组织中的下线,戴某系蔡某的下线。自2014年起,蔡某以做国家工程、从事连锁经 ...

  □ 法制网记者 潘从武 法制网通讯员 南小苑

  参加传销组织后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是否能获得赔偿?法院判决表明民间借贷涉嫌非法传销的,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刘某系戴某在传销组织中的下线,戴某系蔡某的下线。自2014年起,蔡某以做国家工程、从事连锁经营的名义骗取刘某及刘某发展的下线向传销组织缴纳“投资款”,蔡某因此从传销组织分得70500元。2016年2月19日,蔡某向刘某出具欠条一份,言明:“今欠戴某做连锁经营伞下(刘某)人民币柒万零伍佰(70500)元,一年时间还清。”后蔡某未偿还欠款,刘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蔡某偿还欠款70500元及利息。法院一审判决,蔡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刘某70500元及利息。蔡某不服,上诉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庭审中,蔡某称,其与刘某均系传销组织成员。2015年,传销组织解散后,刘某见损失无法追回,遂纠集其上线戴某及下线众人要求蔡某赔偿损失,蔡某被迫出具欠条。该欠条所记载的70500元系传销组织的返利,属于非法钱款。刘某辩称,自己及其众亲友按蔡某的指示交付投资款时,并不知道是参与传销活动,后因公安机关破获传销案,才知道受骗,于是找到了蔡某,蔡某出具欠条,承诺还钱,蔡某并未受到胁迫。

  南京中院认为,当事人之间因传销行为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遂依法裁定驳回刘某起诉。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李剑庭后表示,传销是法律禁止的活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是犯罪行为。参与传销活动,投入的资金不受法律保护,常常血本无归。如果有人以介绍工作、生意或者投资为由,邀请或要求你交钱取得加入的资格,并且要求发展亲朋好友参加,许诺可以从中提取高额报酬,一定要提高警惕。发现传销活动,及时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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