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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等一法两条例今起征求意见,拟提高收费公路设置门槛

编辑/2018-12-21/ 分类:科技资讯/阅读:
据交通运输部消息,《公路法修正案(草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农村公路条例(征求意见稿)》今日(12月20日)起向社会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 交通运输部介绍,近年来,随着国家财税体制、投融资体制等改革深入推进,收费公路发展的环境发 ...
  据交通运输部消息,《公路法修正案(草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农村公路条例(征求意见稿)》今日(12月20日)起向社会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

  交通运输部介绍,近年来,随着国家财税体制、投融资体制等改革深入推进,收费公路发展的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面对新形势,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降低过路过桥费用”的部署要求,经深化研究,交通运输部形成了《公路法修正案(草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基于“用路者付费、差别化负担”的理念,创新收费公路制度,促进收费公路控规模、调结构、降成本、防风险、强监管、优服务,使公路事业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公路法修正案(草案)》考虑不同公路用户的需求,确立了“两个公路体系”的发展思路,即未来公路发展坚持以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明确村道为公路的组成部分,将县道、乡道、村道统称为农村公路,并明确了村道规划的编制主体、责任主体以及规划和命名编号等要求,为村道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此外,进一步规范了收费公路融资渠道。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是对现行条例的继承与发展,共分七章六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介绍,该修订草案提高了收费公路设置门槛,规定今后新建收费公路必须达到高速公路技术标准,新建一、二级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不得收费,车辆通行费收入无法满足债务利息和养护管理支出需求的省份不得新建收费高速公路。

  修订草案明确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偿债期限应当按照覆盖债务还本付息需求的原则合理设置;经营性公路项目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要求对现行条例规定的“统贷统还”进行了完善,将统借统还的主体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现行《条例》规定的“统一贷款、统一还款”修改为“统一管理”,即统一举借债务、统一收费机制,统筹偿债来源、统一支出安排,将统借统还的范围限定为“偿债期届满的政府收费高速公路、经营期届满由政府收回的高速公路以及处于偿债期的政府收费高速公路”。

  修订草案提出,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债务偿清的,按照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通行效率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保障养护管理资金需要。修订草案还明确了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确定因素,建立差异化收费、收费标准动态评估调整机制。按照国务院推动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要求,修订草案调整了收费站设置的相关规定,推行不停车收费,逐步减少人工收费方式。进一步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监管,保障和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完善收费公路转让行为,明确经营期届满后由政府收回纳入统一管理的经营性公路以及对债务偿还未做出妥善安排的政府收费公路,收费权不得转让。加强政府对收费公路技术状态和通行服务水平的监管,明确和落实收费公路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的主体、内容、形式及相关责任。

  交通运输部介绍,此次征求意见的还包括新起草的《农村公路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确定了村道范围,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完善了农村公路公共财政保障体系,推行农村公路工作目标责任制和绩效管理,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投资奖补制度,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县级、乡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条例重点解决地方政府主体责任难以落实、农村公路资金难以保障、养护能力不足等问题。

  该条例共分总则、建设、养护、管理、运营、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共五十四条。起草该条例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进农村公路依法治理,促进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目前,《公路法修正案(草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农村公路条例(征求意见稿)》已在交通运输部网站公布。征求意见期限为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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