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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底,王某和其丈夫李某想换大房子,计划在成都天府新区购买第二套房,但由于积蓄有限,为节省开支,二人协商后决定假离婚。随后双方带着拟好的离婚协议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协议约定除共有的60平方米房子归王某所有外,其余财产如小客车、存款、股票等均归李某所有。后李某以自己的名义在通州区购买了一套120平方米的住宅,却并未与王某复婚,不久之后与年轻的刘女士结婚。王某盛怒之下将前夫告上法庭,以离婚不是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无效为由要求分割李某120平方米房产及小客车、存款、股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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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自愿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解除;离婚时达成的离婚协议,双方对财产处分约定内容真实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庭审中王某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签署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情形,故法院依法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有效的离婚协议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离婚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就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达成一致。
因此,只要双方自愿到民政局或法院办理了离婚手续,在法律上就视为双方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
在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在民政局自愿办理离婚手续,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不能以离婚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为由主张离婚协议无效。关于双方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效力问题,因离婚协议涉及感情、妥协等各方面因素,双方达成一致后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而王某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签署离婚协议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有效的。李某所购房产属于离婚后购买的财产,不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份额,王某无权要求分割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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