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对民生领域问题分地区分领域分层级整治
《实施方案》确定了三大类专项整治重点。一是地方党委、政府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保障民生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关于民生领域重大决策部署态度不坚决、工作不扎实、敷衍应付等问题。各级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不力,对涉及民生领域的政策、项目、资金等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在民生工作中履责不力、监管不严、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对存在的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以及发现后不处置不报告,惩治腐败和作风问题“宽松软”等问题;二是民生领域存在的贪污侵占、行贿受贿、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突出问题。在涉及民生的项目分配、审批、招投标和验收等环节违规操作、滥用职权、以权谋私问题。在教育医疗、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房产交易、征地拆迁、交通出行、民政管理、社会保障、社会治安、城市管理和市场监督等涉及民生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三是在民生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盲目决策、弄虚作假、脱离实际,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办事不公等问题。行政执法部门在处理涉及民生事项中执法不严、暗箱操作、权力寻租,为违纪违法人员充当“保护伞”等问题。服务群众的窗口部门和单位在审批和服务中冷硬横推,不按照权力清单和业务流程开展工作,随意设立条件、标准等问题。
《实施方案》明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分级负责,相关单位、部门各司其职,分地区、分领域、分层级进行整治。要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重大典型责任事故、情节清晰具体的严重违纪违法事件等,认真开展审查调查,严肃追责问责。各级纪委监委要组织力量,适时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调研督查和指导,对查处不严、进展缓慢,整改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进行约谈;对在整治工作中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查摆问题不准不实,整治不深入、不彻底、表面应付,瞒压问题不查的部门党委(党组)进行通报,对主要负责人提醒、约谈、问责。对典型问题和案件要点名道姓进行公开通报曝光。
《实施方案》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布专项整治重点和举报受理方式,全面畅通信访举报渠道,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善于通过监督检查、专项审计发现问题线索。巡视巡察机构要将民生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纳入巡视巡察重点内容。各级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要对发现和受理的涉及民生方面的问题线索及整改工作情况建立专门台账,进行规范管理。
《实施方案》强调,各级纪委监委要对发现的共性、突出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腐败和作风问题认真分析研究,全面深入剖析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找准问题易发多发的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和廉政风险点,提出具体整改意见,推动主体责任部门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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