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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督促4年拆不动 武汉3栋违建楼缘何仍在使用

编辑/2019-02-17/ 分类:百科知识/阅读:
快5年了。 湖北联储物业有限公司负责人站在公司的土地上,掰着手指头数着时间,无奈地看着眼前这3栋总建筑面积达1.39万平方米的违建楼。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早在2014年3月10日,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东湖高新区城管局)就对这3栋 ...

  快5年了。

  湖北联储物业有限公司负责人站在公司的土地上,掰着手指头数着时间,无奈地看着眼前这3栋总建筑面积达1.39万平方米的违建楼。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早在2014年3月10日,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东湖高新区城管局)就对这3栋违建楼下达了《强制拆除决定书》。

  时至今日,武汉城管部门已确认违法的3栋建筑安然无恙并仍在继续使用。这3栋违法建筑缘何历经4年多强制拆除仍能岿然不动?《法制日报》记者近日进行了调查。

  未取得规划许可即建成

  4年前,武汉市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有关部门就已确认3栋建筑违法。

  2014年1月15日,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执法监察支队回告湖北联储物业有限公司,3栋违法建筑的建设方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转让、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且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12条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的规定,“属非法转让土地”。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执法监察支队还明确,建设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所建的建筑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其行为违反了《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5条规定,“属违法建设”。

  湖北联储物业有限公司向记者提供了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执法监察支队出具给该公司的回告函复印件。

  2018年1月26日,东湖高新区城管局向建设方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出具了一份《公告》,称建设方建设的3栋建筑物,经规划部门核查认定,这3栋建筑物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违法建筑。这是时隔近4年之后,东湖高新区城管局再次推动拆除这3栋违建物。

  “建设方非法占用我们公司土地建设了这3栋楼。我们事后才知道,当时城管部门在强拆决定书里明确:当年3月21日强制拆除。”湖北联储物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提供了这份编号为“(东开)强拆决字[2014]第01498号”的《强制拆除决定书》复印件。

  记者注意到,这份《强制拆除决定书》在履行方式和时间一栏注明:2014年3月21日由执法机关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当事人自行承担。不过,东湖高新区城管局4年前作出的这份《强制拆除决定书》,未能实际履行。

  城管多次督促仍拆不动

  对于为何没有在2014年3月21日执行强制拆除决定,东湖高新区城管局的顾虑是——鉴于这一强拆决定涉及的需要拆除的建筑物位于武汉职业技术学院(东区)校园内,为保护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东湖高新区城管局采取向建设方送达关于拆除上述建筑物的《公告》,请师生届时积极配合执法工作。

  2015年6月29日,东湖高新区城管局向建设方送达《公告》,告知其“近期,城管执法部门将依法对上述3栋违法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记者注意到,2018年1月26日,东湖高新区城管局再次作出的《公告》中,有“经多次督促”的表述,称建设方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3栋违法建筑物,也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者调查中发现,湖北联储物业有限公司诉东湖高新区城管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行政判决书(案号分别为“[2015]鄂武东开行初字第00055号”“[2017]鄂01行终477号”)中载明了上述内容。

  湖北联储物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说,东湖高新区城管局的《公告》也好、《强制拆除决定书》也罢,基本都流于形式,这也是这家公司为何要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因。

  法院判令城管履行法定职责

  2015年,湖北联储物业有限公司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北联储物业有限公司称,东湖高新区城管局作出第01498号《强制拆除决定书》后,并未执行强拆决定内容;2015年5月28日,该公司曾向东湖高新区城管局提出申请,要求其执行强拆决定,但到提起行政诉讼时,强拆决定的内容仍未执行。

  “区城管局虽作出了强拆决定,但并未执行该强拆决定,使强拆决定形同一纸空文。”湖北联储物业有限公司诉请法院判令东湖高新区城管局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强制拆除3栋违建物的法定职责。

  这一案件历时近3年终有结果。

  2015年8月21日,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2017年5月1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东湖高新区城管局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后,有各种不同的处理程序,“但本案中,被告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之后的一年多时间里并未强制拆除,也无证据证明被告采取了其他相关的处置措施”。

  最终,法院认为,东湖高新区城管局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后未按决定书及法律的规定执行,应当认定为行政不作为,责令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根据(东开)强拆决字[2014]第01498号《强制拆除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法定职责。2017年12月20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我们看到东湖高新区城管局的行动就是去年1月26日发的那份至今未能履行的《公告》。”湖北联储物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说。2018年3月14日,湖北联储物业有限公司向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同日立案执行。同年3月22日,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向东湖高新区城管局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该局履行法定职责。

  记者向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城市管理局及违建建设方联系采访事宜。截至发稿时止,这些单位均未接受正式采访。不过,东湖高新区城管局、违建建设方均申明,因背后原因复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目前正在协调推进解决此事。

  湖北联储物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透露,除了目前已被官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3栋楼外,同一地块还有两栋楼也属占用该公司土地建设的违法建筑。

  事件背后有哪些复杂原因?违建是如何建成的?本报将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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