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套路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宣判
正义网讯 (记者张仁平 通讯员范晓甘 郭妍)由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套路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黄某等1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六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0年至2014年,黄某结识了被告人龚某、张某,并于2013年7月注册成立融首公司共同从事资金放贷。黄某于2014年1月注册成立合联盛公司。2014年初,三人将两家公司搬到同一处一起办公,共同经营,逐渐形成以黄某、张某为核心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在放贷过程中,黄某、张某针对被害人廖某、陈某等人,以各种名义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房产租赁合同、房产抵押合同等,安排合联盛公司的员工进行虚假走账,制造被害人获取虚高借款的银行流水痕迹。之后,以上述虚假事实起诉或申请仲裁、申请强制执行,并先后雇人采用蹲守、跟踪、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威胁逼迫被害人还款。在被害人无力还款的情况下,通过他人或自己介绍被害人借款平账,不断垒高债务,最终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该团伙实施“套路贷”犯罪,涉及12起犯罪事实,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案发后,该院成立扫黑除恶专班,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就证据关联性、完整性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2018年12月6日,思明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经审理,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集团主犯黄某犯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5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80万元。张某犯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5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60万元。其余被告人根据具体罪行均被判处相应刑罚,同时责令各被告人在各自所参与的犯罪金额范围内继续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针对如何防范“套路贷”,检察官提醒:贷款要通过正规途径,不能轻信“低门槛”“免担保”等承诺。签订借贷合同要明确借贷风险,拒绝签订不实合同或空白合同,资金走账保留证据,尽量避免现金交易;一旦被“套路”,要尽可能保留证据,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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