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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信用保护工具受保护债务范围为交易双方约定的参考实体的债务

编辑/2019-01-19/ 分类:科技资讯/阅读:
财联社1月18日讯,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信用保护工具受保护债务范围为交易双方约定的参考实体的债务,试点初期主要包括在中国境内发行并在深沪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 ...
  财联社1月18日讯,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信用保护工具受保护债务范围为交易双方约定的参考实体的债务,试点初期主要包括在中国境内发行并在深沪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公司债券(不含次级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及深交所认可的其他债务。

  以下为原文: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

  深证上〔2019〕38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健全信用风险分担机制,促进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共同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详见附件),并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保护工具受保护债务范围为交易双方约定的参考实体的债务,试点初期主要包括在中国境内发行并在深沪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公司债券(不含次级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及深交所认可的其他债务。如有变更,将另行通知。

  二、试点初期暂仅推出信用保护合约业务,信用保护凭证业务推出时间另行通知。

  三、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深交所、中国结算另行公布。试点初期暂免收取。

  特此通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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