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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信息显示,2020年4月24日,衡水银行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3.4亿元,该案件涉及衡水银行、威海市商业银行、北方国际信托等公司,但此案件显示暂不公开,理由为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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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天眼查
而另一条执行信息显示,衡水银行于7月7日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2.26亿元,案号为(2020)吉01执恢96号。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其执行法院、执行标的以及相关的裁判文书来看,案号为(2020)吉01执恢96号的执行人信息或许是对案号为(2018)吉01执342号的执行恢复。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信息,衡水银行之所以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或起源于衡水银行站前支行与长春农村商业银行的一份合同纠纷。
裁判文书网显示,2013年5月30日,长春农商行(甲方)与衡水银行站前支行(乙方)签订《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远期转让协议》,受益权对应的委托资金本金总计2.2亿元,委托期限自2013年5月31日起至2015年12月1日止,扣除各项费用后的预期收益率为8%(年)。
因2015年6月20日之后5个工作日内未足额收到相应款项,2015年7月21日,长春农商银行向衡水银行站前支行发出《提前受让管理计划受益权通知函》,要求其按协议相关约定无条件受让该管理计划受益权并支付转让价款以及本息。后因未收到转让价款,7月27日,再向衡水银行发出通知函,通知其履行付款责任。
而衡水银行站前支行、衡水银行表示,合同本身具有违法性,这种情况下,长春农商行与衡水银行支行做这种业务,违反了国家的政策和规定,应被认定为无效。
对此,一审中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枣强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了该协议的真实性,且无论该公章是否真实,根据法律规定,该协议均应认定为衡水银行站前支行与长春农商银行签订,其法律后果均应由衡水银行站前支行承担,并应按照协议约定,承担未履行合同支付款项义务的违约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衡水银行站前支行向长春农商行受益权转让价款2.26亿元及违约金。针对上述判决,衡水银行及其站前支行申请上诉和再审审查,均被驳回,维持原判。
2018年3月,衡水银行及其站前支行因此事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站前支行行长张俊丽收到限制消费令。
2020年1月22日,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长春农商行申请终结此次执行程序,但仍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且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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